(2013)赣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传学与韦有希、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学,韦有希,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李传学,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曰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韦有希,居民。被告杨芳,居民,系赣榆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二楼收费处)职工。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传学与被告韦有希、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传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有希、杨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学撤回对被告韦有希、杨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