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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高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张丽,又名张莉,女,汉族,1981年12月12日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爱芳,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高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原告张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诉讼。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香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