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朱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彤,林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60-3号申请执行人朱彤。被执行人林其英。申请执行人朱彤与被执行人林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利息2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有存款人民币15476.7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通知当事人到庭办理领款手续,对于尚不足清偿的债务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