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诉刘胜利、董西华、李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住所地宁晋县。法定负责人武建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申光青,该社信贷员。被告刘胜利,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董西华,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李庆林,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审理原告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诉被告刘胜利、董西华、李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提出对被告刘胜利、董西华、李庆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刘胜利、董西华、李庆林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申春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