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卡蒂德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隆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隆秋,东莞市卡蒂德塑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隆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卡蒂德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陈隆秋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卡蒂德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浏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陈隆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4日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向陈隆秋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期于2013年7月21日之前交纳上诉受理费,上诉人陈隆秋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秋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隆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