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智强与冯广华、王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强,冯广华,王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李智强,男,汉族,住韶关市。委托代理人:神斯媚,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广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王珍,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委托代理人:吴剑良,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智强诉被告冯广华、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神斯媚,被告王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广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智强诉称:被告王珍与被告冯广华系夫妻。2012年12月26日,被告冯广华与陈斌桥签订了一份《借据》,约定陈斌桥借现金45000元给被告,借期为3个月(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3月26日),原告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陈斌桥履行了上述借款义务。然而,借款期满后,被告却未支付任何还款给陈斌桥,于是陈斌桥要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于2013年6月7日替被告还款45000元给陈斌桥。后原告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但多次催还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4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珍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案不属于共同债务。《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借条第一句就写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这是明确的事实,是冯广华个人签名借的款,未经王珍签名同意,而且冯广华自从06年玩六合彩开始,再未给过家里钱。依据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应由冯广华以个人财产清偿。浈江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7个借款纠纷,案情特殊,综合案情及证据,足以确定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冯广华沉迷六合彩而常年大量举债的事实,同事、亲戚、朋友等等人尽皆知。冯广华此前数年所借款项累计已超过50万元,而最近在浈江区法院起诉冯广华借款的(均以王珍为连带被告),有七个案件,包括本案在内的7个案件显示:冯广华在短短4个月期间,大小借款合计达到20万元。这些债务,与冯广华在婚姻期间所借的赌债,情形完全一致:冯广华以个人名义、独自领取、现金支付、王珍未签字、不知情、短期内多笔债务、金额均超万元,超出普通家庭每月生活所需。原告作为与冯广华的同事,在其他同事、领导均知晓冯广华玩六合彩举借赌债、被公安局前来单位拘捕等事实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值得一提的是,冯广华的这20万元借款,就是在王珍与冯广华离婚前几个月发生。且这七笔借款现均无一例外的要求王珍共同承担债务。蹊跷的是,这七案的借款无论是借贷的时间、形式,还是起诉的理由、诉讼请求都高度的吻合。且,冯广华在签署完上述借款的借条后,人就下落不明。致使这七个案件开庭审理时,连法院也联系不上。因此,我方有理由推测,当中是否有一些不诚信的人通过债务形成时间而让原本属于个人的债务变成夫妻共同的债务,使无辜的王珍承担莫须有的债务清偿责任。王珍的工资存折显示,在本案借款发生时,2012年9月至12月,王珍月收入超过4000元,足以维持生活,根本无需借款。本案也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高院指导意见》”)规定的个人债务条件。《高院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结合证据及案情,本案借款完全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情形:首先,综合本案的证据及案情,王珍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亦未共同分享所带来的利益;而且,本案借款也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冯广华沉迷六合彩而常年大量举债的事实,同事、亲戚、朋友等等人尽皆知。冯广华自沉迷六合彩赌博后,即无心经营婚姻家庭,对儿子也是不闻不问,一个连抚养费也拖欠、赌金也凑不齐的赌徒,怎么可能将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呢?且,在丈夫沉迷赌博7年的情况下,王珍始终不离不弃,一直为帮丈夫偿还各笔欠款而疲于奔命,艰难支撑家庭,苦苦维系这段婚姻,王珍能得到什么利益呢?因此,借款带来的利益分享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自从2006年冯广华沉迷六合彩之后,家庭没有再买过大件家居,也没有其他大笔的支出。冯广华的工资主要用于还债,再没拿钱回家。显而易见,冯广华个人所借这些款项,不可能用于家庭。对这些借款,王珍不可能存在借款合意,更没有机会分享所带来的利益。而且,借条上已明确注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足见借款并未用于家庭,也非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借条上注明“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这是不容否认的确凿事实,故借款时原告是明知并非用于家庭的!况且,本案借款金额(4.5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原告也是冯广华的同事,也应知冯广华赌博成性,当然应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综上,请法庭依据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认定借款属于冯广华的个人债务。被告冯广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广华与被告王珍于200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9日登记离婚。2012年12月26日,被告冯广华向陈斌桥出具了一份《借据》,陈斌桥借现金人民币45000元给被告,借期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共3个月,原告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冯广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6月7日,原告向陈斌桥履行了担保义务,替被告冯广华偿还了45000元,陈斌桥向原告出具了45000元的收条,然后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王珍提出本案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王珍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2013年5月9日,由于冯广华屡次赌六合彩,王珍与其协议离婚,协议书注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债权债务”;2、离婚证,证明两被告2013年5月9日登记离婚;3、借条,2010年至2012年,冯广华因赌六合彩四处借钱,并以个人名义立下借条(还款后取回部分借条,共14笔);4、证明,冯广华哥哥冯建华陈述2006年至2011年,冯广华赌六合彩欠下巨额债务,父亲及兄弟姐妹为其还债金额达360000元,截止2013年3月仍有债务尚未还清,家人已无力提供帮助;5、证明,冯广华同事张逢陈述,冯广华以个人名义向张逢夫妇借款10000元,并称不要告诉王珍;6、证明,王珍同事雷美香陈述2013年春节之后,冯广华曾找雷美香借钱,并称不要告诉王珍,雷美香对借款请求予以拒绝;7、记录,王珍对还债情况的统计;8、起诉状,证明另案还有债权人起诉冯广华;9、证明,冯广华同事陈伦勇陈述2009年起就听冯广华说自己赌六合彩,也听其他同事说过冯广华向他们借钱,冯广华曾亲口说过自己因赌六合彩被警察抓过;10、证明,冯广华领导徐雄武陈述2009年起,冯广华开始赌六合彩,并向多名下属员工借钱,2011年冯广华因赌六合彩被警察抓过。庭审中,原告陈述冯广华是隐瞒着王珍单独向其借钱的,并表示借钱是为了偿还别人的债务,此后原告没有向王珍催追过借款。王珍申请证人冯建华(被告冯广华的亲哥哥)出庭作证,证人陈述2006年开始其发现冯广华向别人借款赌六合彩,其与家人均拿过钱给冯广华还别人的债。诉讼期间,被告王珍对本案借据及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未申请对借据及收条进行司法件鉴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收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记录、起诉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冯广华向陈斌桥借款45000元,借款期满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即原告李智强承担保证责任,替被告冯广华向陈斌桥还款45000元,形成了原告向被告冯广华行使追偿权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冯广华本人签名确认的《借据》及陈斌桥的收条为据,被告王珍对《借据》及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又没有对《借据》及收条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借据》及收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赌博,且原告对此知情,因此,原告和冯广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冯广华不履行还款义务,以致引起本案纠纷,冯广华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冯广华归还4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而关于被告王珍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涉案借款发生时间分别为2012年12月26日,王珍与冯广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2000年12月27日至2013年5月9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需审查该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需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举债的合意,是否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等。首先,冯广华向陈斌桥举债时王珍并不在场,冯广华是隐瞒着王珍向外举债的,陈斌桥与原告并未要求王珍在借条上补签名字,且借款后陈斌桥只向原告及冯广华追偿借款却没有向王珍追偿过,原告对债务作担保后,其与被告王珍在同一车间工作,亦没有告知王珍有关冯广华借款的情况,因此,借款是冯广华个人举债,而作为妻子的王珍由始至终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故两被告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冯广华向陈斌桥借款时,称借款是用于生意周转,但被告均是在单位上班,有稳定的收入,显然涉案借款并不是用于两被告家庭开支。再次,也没有证据证明王珍有享受到因冯广华借款带来的利益。最后,王珍本人亦否认对涉案借款进行过举债。综上,本院认定王珍与冯广华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冯广华借款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也并非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王珍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被告冯广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广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智强人民币4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共1395元,由被告冯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陈礼波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