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储德炎与储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炎,储诚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48号原告:储德炎。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德炎与被告储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德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储诚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储德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德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德炎负担。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