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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李栋梁与李宣俊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梁,李宣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李栋梁,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宣俊,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栋粱与被告李宣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栋粱于2013年11月12日以维护兄弟情谊已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24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蒲自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再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