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同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崔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同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崔继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同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保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建,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继银,男,1956年10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桂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同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周云贺代理审判员 刘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