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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凤洲与刘国伟、杨新华、刘正全、王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洲,刘国伟,杨新华,刘正全,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洲。被执行人刘国伟。被执行人杨新华。被执行人刘正全。被执行人王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制作的(2013)青法民初字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晖在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