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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0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岳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海山、陈小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海山、陈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闽C934**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C51**挂车),途经石狮市蚶江镇港口大道石湖村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闽CPP9**二轮摩托车(后载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学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吴某甲证言,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酒精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石狮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证明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户口簿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前科证明及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不宜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关于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鸿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