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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宗超与朱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超,朱秀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822号原告张宗超,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梁家店村富电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美琴,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满,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武韦君,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超诉被告朱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超于2013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为723元,由原告张宗超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玉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