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宗超与朱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超,朱秀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822号原告张宗超,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梁家店村富电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美琴,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满,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武韦君,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超诉被告朱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超于2013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为723元,由原告张宗超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玉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