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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人陈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萍,陈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萍,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东方,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文,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玉萍因与被上诉人陈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玉萍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萍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玉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