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志先,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