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诉仇×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仇×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145号原告王×,男,1988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俊甲,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1,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仇×2(系被告仇×1之父),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仇×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世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甲与被告仇×1及其委托代理人仇×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因婚后我经常上夜班,而被告常泡酒吧、夜店,双方常为此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5月因吵架分居至今,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仇×1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刚结婚不久,在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矛盾,今后我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缓和、化解矛盾,希望我们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与原告进行沟通,消除误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扶助,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与原告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双方和好做努力,共同搞好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