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565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和程某(另案处理)因生活拮据,合谋分别去本市横店镇万盛南街“超神”网吧、“新概念”网吧盗窃手机,销赃得款用于共同消费。2013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窜至“超神”网吧,乘池某熟睡之机,窃得池某放在桌上的苹果4代手机2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程某窜至“新概念”网吧行窃,因未找到目标而未果。后被告人程某将其中一架苹果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程某处追回人民币697元、苹果4代手机1只,并已发还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程某的供述、被害人池某的陈述、证人单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寄售单、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3)5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