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朱连忠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朱连忠,黄恩竹,高峰集团有限公司,林亨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55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6号楼一层。负责人:张宏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张毅。被告: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藤岙村。法定代表人:朱连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连忠,温州瓯海人。被告:黄恩竹,温州瓯海人。被告:高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宣中村文华路。法定代表人:林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林亨,温州瓯海人。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商初字第327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被告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朱连忠、黄恩竹、高峰集团有限公司、林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存放在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的瓦楞纸板制造机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瓦楞纸板制造。(本次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孙娟娟人民 陪 审员 南 瑞 咸人民 陪 审员 陈 朝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 晓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