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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洋化工分厂与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洋化工分厂,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化工分厂。住所地:山东青岛李沧区汾阳路12号。法定代理人孙秀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德东,该厂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工业园文姬路。法定代理人张军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青岛海洋化工分厂与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甄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