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杨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杨寿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37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铜梁县巴川街道中兴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6-4。负责人李杨志,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政伟、张正勇,该行职工。被告杨寿平。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诉杨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交纳23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