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一(版)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章炎与郑路凤、陈维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炎,郑路凤,陈维明,唐贱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版)初字第85号原告陈章炎。被告郑路凤,成年人。被告陈维明,成年人,系被告郑路凤之子。被告唐贱香,又名唐秋香,系被告郑路凤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炎诉被告郑路凤、陈维明、唐贱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炎于2013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陈章炎负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