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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44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美国纽约市莱辛顿大道62街801号2楼(801LexingtonAve62St2FlNewYorkNY)。身份证号码:37060262042255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段增洁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人民陪审员  夏德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