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44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美国纽约市莱辛顿大道62街801号2楼(801LexingtonAve62St2FlNewYorkNY)。身份证号码:37060262042255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段增洁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人民陪审员 夏德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