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江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24号罪犯江波,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1月28日,湖南省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江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1539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6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5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该犯系累犯、少年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和痛苦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6.2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好。2012年12月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江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