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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祝英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祝英,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9月27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祝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起止:2010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病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祝英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该犯在本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病犯,在监区从事陪护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较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44.3分(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C等。2012年5月因在组内悬挂衣物扣考核分1分,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祝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