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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贺彬与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彬,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3号原告:李贺彬,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1196504054416,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孔李庄24号。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2195505050019,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中路4号6户。被告代:孔祥仁,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119410014412,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孔李庄94-1号。委托代理人:梁金凯,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彬与被告孔祥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贺彬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贺彬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贺彬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