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执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兴执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582031元、案件受理费4810元、执行费8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已被西安市莲湖区莲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现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09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