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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6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均霞诉王汝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均霞,王汝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559号原告:赵均霞。被告:王汝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均霞诉被告王汝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均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赵均霞。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茂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