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均霞诉王汝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均霞,王汝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559号原告:赵均霞。被告:王汝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均霞诉被告王汝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均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赵均霞。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茂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