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丕仁、孙方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丕仁,孙方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华,男,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李丕仁,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孙方翠,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2)第14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2013)慈行非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两被执行人征缴社会抚养费131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丕仁、孙方翠在银行的存款13197元(含执行费97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中心支行,帐号188889010400024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书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