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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本强与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强,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04号原告张本强,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苇村。法定代表人陈世宝。原告张本强与被告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并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本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