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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阳市天福化工有限公司、徐文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建阳市天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99号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天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清。委托代理人吴九妹。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天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义盛支行于2013年3月4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71877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30000元,出票人杭州蛟龙纺织机械厂,收款人杭州珏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背书人射阳县思达化工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天福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天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