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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蒙某、尹某、杨某、骆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尹某,杨某,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月9日由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收监,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被告人尹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月9日由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收监,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月9日由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收监,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被告人骆某,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月9日由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收监,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敏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在武鸣县灵源路渡头居民点路边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开设赌场期间每天共抽头获利8000元至20000元不等,每人每天分得赃款从数百元至千元不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2009)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2010)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的供述;3、证人潘甲、蒙甲、蒙乙、潘乙、刘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为他人提供场地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均起主要作用,均应按其所犯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骆某具有前科,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给予被告人蒙某、尹某、杨某、骆某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恒斐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曾小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