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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郝贵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14504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4277.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51元,执行费17940.5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