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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石某甲、齐某某诉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齐某某,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石某甲,女,汉族,村民。原告齐某某,男,汉族,村民,系石某甲之夫。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汉族,村民,系石某甲之母。被告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负责人石某乙,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齐某某诉被告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甲、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景花蓉人民陪审员王芝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