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陶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836-1号申请人陶某,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小区304楼3门303室。被执行人徐某,居民。本院在执行陶某诉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