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吴思熠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思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69号罪犯吴思熠,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6月12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潭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思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2日起异动后至2028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思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分114.3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2年评为优秀文明监舍成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思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思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