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尖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尖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中共党员,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山西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辩护人梁伯华,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孙某及其辩护人梁伯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12年11月21日中止审理,于2013年3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孙某身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在负责侦查曲红红死亡一案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侦办案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曲红红死亡一案未能查明案件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办案流程,其不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不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2012年4月,被告人孙某在身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期间,在负责侦查曲红红死亡一案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侦办案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曲红红死亡一案未能查明案件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干部履历表、太原市公安局文件、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聘期从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聘期到期后,因未进行续聘、未免职,孙某仍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职务。2012年5月25日决定免去孙某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队长职务。被告人孙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公安部关于实行“侦破命案工作机制”的通知、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非正常死亡事件前期处置工作规定、岗位职责,证实公安机关在侦破命案及办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的工作制度及应履行的手续等。同时证实被告人孙某担任刑警大队队长职务的岗位职责。3、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证实小店公安分局副局长胥虎威分管该局刑事侦查大队。4、关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说明,证实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等部门承担着刑事及涉及公安方面的行政案件的办理工作。办案程序中所提及的“办案部门负责人”指办案部门的一把手、教导员及副所、队长。(含主持工作的所、对领导)。5、太原市公安局岗位职责,证实太原市公安局各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副局长的岗位职责。6、申请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火化进炉登记簿,证实曲红红父亲书写的关于处理曲红红尸体的申请书。曲红红尸体于2012年4月15日火化处理。7、接处警登记表、查看警情信息、巨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4月16日太原市中心医院保卫科报警称,4月15日,市中心医院急诊室一人因吸毒入住医院,现死亡,身上没有任何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接警后,巨轮派出所民警在局领导安排下展开工作,后将此案移交小店分局重案队。8、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直属三中队2012年4月期间办理案件情况、值班登记表,证实该队在2012年4月份在公安网上未直接受理、立案。在2012年4月16日凌晨常宇峰主要负责受理侦办了小店区星河湾1702房间曲红红死亡案。9、被告人孙某供述及亲笔书写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在负责侦查曲红红死亡一案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侦办案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10、常宇峰证言,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侦大队直属三中队副中队长并主持工作,曲红红死亡一案是由孙某指派其去调查侦办的,其在侦办案件中,电话请示过孙某,其是按照孙某的指示办案的。11、王晋涛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副局长。2012年4月16日上午,其接到分局指挥室的通知说在中心医院发现一具尸体,其就安排民警侦办此案,后因发案地在小店,应移交小店公安分局,其便安排移交案件,并向小店分局的胥局长电话通报了案件情况,胥局长同意接收案件。后此案移交了小店公安分局。12、宋丽娟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副队长。2012年4月16日上午8时许,值班技术员通知其前往市中心医院出警,称在中心医院有一名女子死亡。其同其他三名干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尸表检验,回到单位后进行了尿液检测。当天下午接到王晋涛副局长电话称要将此案移交小店分局,让其准备相关交接检验和材料。13、孟卫东证言、王瑛彤、王军伟情况说明,在2012年4月16日早上7点50分,其接到巨轮派出所和分局中心的电话称,中心医院有人报警有一死尸。其与王瑛彤、王军伟李喔斌一同赶赴现场后,了解了案情,并制作了笔录。后该案经王瑛彤请示王晋涛局长后,将此案移交了小店公安分局,其将制作的笔录移交给了小店公安分局姓常的队长。14、胥虎威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副局长。2012年4月15日晚11时,其接到孙某电话称星河湾有个警,他正赶往现场,其让孙某先去现场一定要勘察细致,有情况及时电话联系。16日凌晨1时左右,孙某向其汇报了现场情况。当日下午5、6点,其接到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晋涛电话,经其与王晋涛商量,决定此案由小店区管辖。其安排孙某抓紧审查一定要把事情搞清楚。19日下午,孙某电话告诉其说事情已经审查清楚,并向其汇报了案情,孙某说此案不是刑事案件。其告诉孙某先把材料拿到法制科把关再定。到了21日或22日,其碰上孙某并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孙某说尸体已经处理,其听后骂了孙某,并让孙某把人找回来继续审查。尸体处理时没有人向其汇报、审批。15、贾宝才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技术中队队长。2012年4月15日晚10点,孙某通知其说星河湾客房有疑似血迹让其过去,其带了四名干警去了现场。并进行了现场勘查。4月17日,孙某安排其与常宇峰一起去杏花岭公安分局,其派白雪峰和荣凯协助常宇峰调查。白雪峰和荣凯回来后向其汇报了情况,并说杏花岭公安分局已经作过尸表检验,并把照片和记录复制回来了。其将复制回来的记录给了孙某。18日上午孙某让其安排法医取死者父亲血样,与死者血样一并送检市局。20日上午,常宇峰给其打电话说家属要求处理尸体,并说材料都准备好了。后常宇峰带家属过来,并让其看了家属写的申请书,申请书上没盖章。其问常宇峰,常宇峰说是孙队长安排的,他同意处理。其就开了尸体处理通知书。16、荣凯证言、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科员。2012年4月17日上午,其受贾宝才指派与常宇峰、白雪峰一起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与杏花岭分局法医宋丽娟移交星河湾案的尸检记录及相关材料。4月18日上午,孙某给其打电话说要看曲红红的尸检记录和照片,其便将材料交给了孙某。17、于江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在2012年4月16日晚,其在家中休息时接到常宇峰电话,返回单位加班。其返回单位后,常宇峰安排其与他一同将四名嫌疑人带回刑警大队四楼技术中队做尿检,其负责看守四名嫌疑人,并将四名嫌疑人带回二楼办公室继续审查。18、王涛证言,证实XXX给其打电话说,与他一块做生意的朋友因在星河湾找小姐出事了,让其给小店公安说不要把事情闹大。其就给孙某打电话说,如果要是非正常死亡的话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其先后给孙某打过3、4次电话。19、王钦建证言,证实其在云顶国际酒店开礼品店。2012年4、5月份,罗敏福从其店里买过三斤虫草,半斤装,共六盒,每斤十万元人民币。郑吓强在5月份给其退过二盒,说是罗敏福用剩下的。20、申全福证言,证实其与常宇峰是朋友关系。在2012年的5月份左右,常宇峰送过其东西,其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当时就放到车里了。21、巩永林证言,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大约在2012年4、5月份,孙某曾给过其5000元用于处理工作中不能报销的费用。22、王俊生证言,证实其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禁毒中队副中队长。在2012年4月上旬,孙某的晋A×××××车在太榆路上发生过一次交通师傅,赔偿了对方5000元修理费由其垫付。过了一段时间,孙某在办公室给了其5000元。23、董洁证言,证实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侦大队综合中队副中队长。2012年4月份的一天,常宇峰到其办公室交给其2万元,说是交给大队的。其收起来后和孙某说了这2万元的事情。后孙某报销了7000多元买酒票据,孙某还说他手上有一万多元现金,开支了,剩下2000多元现金。后队里欠的菜款从这2000多元中开支了1000多元,现还剩几百元。24、张雪峰、于江、李鑫、靳立赟、马继鹏、田华铭、杨振园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在2012年五一放假之前,常宇峰曾给队里每人发过500元的补助。25、XXX证言,证实在2012年4月14或15号的凌晨两点半打电话,其爱人接的电话说郑吓强有急事找,其让郑吓强到办公室等。见面后,郑吓强说罗敏福有急事找,过了三五分钟,罗敏福就到了其办公室,说他找了个小姐,因吸毒不正常了,不知道死活。其便安排将人送往市中心医院。第二天小店公安局便找到其了解情况,其就让郑吓强通知罗敏福回太原配合调查。后罗敏福被调查期间,其与孙某通过电话,要其关照的事实。26、武旭明、张琦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4月16日晚,常宇峰带着四名男子做尿检,二人共同对四人的尿样进行了检测的事实。27、罗敏福、徐方强证言,证实罗敏福于2012年4月14日,其找了两名小姐,其中一名小姐因吸毒发病,后其安排郑吓强将该女子送往医院,徐方强一同前往,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过程。28、郑吓强证言,证实2012年4月15日凌晨,罗敏福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小姐在星河湾吸毒快不行了,让其帮忙找救护车送到医院。其便联系了云顶国际酒店的XXX,后其与罗敏福先后到了XXX办公室。XXX安排了市中心医院救护车,将人拉到了医院抢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给过常宇峰五万欧元及三十万元人民币,让他关照这个案件的事实。29、史咪咪证言,证实2012年4月14日凌晨,其与乐乐一同去了星河湾陪一名客人,后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后,乐乐就开始喘粗气,后那名客人有事离开房间后,乐乐喘的越厉害,后在浴缸内躺着,目光发呆,也不喘气了。其便给那名客人打了电话。后该男子回到房间,将其带走,并留下人照顾乐乐的过程。30、陈龙证言,证实在2012年4月14日中午,郑吓强叫上其一同去了星河湾酒店房间,其看到老板罗敏福和两名女子,一名女子站在床边,另一名女子躺在床上,嘴里一直哼哼,很难受样子。其听罗敏福说其中一名女子吸毒吸多了。后罗敏福安排其留下照顾该女子。到了下午117时许,其发现该女子已经死亡的过程。31、通话记录,证实在案发后涉案人员的通话情况。32、网络媒体报道材料,证实案发后,该案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孙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办案流程,其不应负全部责任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孙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不应负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孙某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曲红红死亡一案未能查明案件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尹 军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