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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振宏与廖行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行想,陈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廖行想。被执行人陈振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柳市民再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宏在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建中北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陈振宏在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建中北路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大胜审判员  杨汉彪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