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振宏与廖行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行想,陈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廖行想。被执行人陈振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柳市民再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振宏在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建中北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陈振宏在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建中北路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大胜审判员 杨汉彪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