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靳庚生、靳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靳庚生,靳京,毛伟娜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段汽车交易中心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70086835。法定代表人魏峰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占杰,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登峰,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靳庚生,男,汉族,1960年12月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靳京,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毛伟娜,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和峰、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靳更生、靳京、毛伟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胡卫军人民陪审员 李东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