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三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怀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怀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327号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云,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张怀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怀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怀安因原告未履行接通热力管道义务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张怀安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张怀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冀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40元由张怀安负担。审判长  薄彦光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