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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9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曾海莹与房新忠、赵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莹,房新忠,赵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52-1号原告曾海莹。被告房新忠。被告赵立华。本院在审理��告曾海莹诉被告房新忠、赵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青州市黄楼街道玉竹村价值500000元的商住楼一处、王府小区价值500000元的门头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