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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户县某某所与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某某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26号申请执行人户县某某所。诉讼代表人李某,系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现年49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0)户经督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4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47000元及部分利息,对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户经督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