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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奇、王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杨奇,王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代表人金选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平,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上诉人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奇、王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交纳本案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江龙集团中龙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钟良审 判 员  章业尧代理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