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694号原告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信通,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忠意,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丽,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侯峥,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野盈视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汇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野盈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忠意,被告世纪星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丽、侯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星野盈视公司起诉称:2011年3月21日,星野盈视公司与世纪星汇公司签订《电影﹤真情岁月﹥合作协议》,约定:星野盈视公司代理的品御阁茶叶在电影《真情岁月》中的赞助和广告植入,星野盈视公司交付价值7万元的品御阁茶叶为合同总金额,按照4万元和3万元分两次交付,被告须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对品御阁茶叶的赞助回馈,并安排该片于2011年11月至12月间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CCTV6播出,二轮于湖南省常德院线上线;违约责任一方应赔偿另外一方由此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星野盈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1年4月2日支付给世纪星汇公司价值4万元的品御阁茶叶,而世纪星汇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开机时间,单方面减少赞助回馈,甚至至今未能安排电影上映,其违约行为给星野盈视公司造成的损失还包括要退还品御阁茶叶已交付的货值。因协商未果,星野盈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世纪星汇公司退还已交付货物的��值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2万元(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要求世纪星汇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世纪星汇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星野盈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星野盈视公司交付的茶叶实际价值不足4万元,且该茶叶被宣布为不合格产品;星野盈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电影《真情岁月》因导演出国导致影片未经剪辑,品御阁茶叶的广告植入已在电影中拍摄,该片预计到2014年在CCTV上映,品御阁茶叶的植入广告届时会一并播出。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星野盈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世纪星汇公司签订《电影﹤真情岁月﹥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代理的品御阁茶叶赞助数字电影《真情岁月》(以下简称该片)产品植入等事宜签订本协议。关于前提条件,该片于2011年4月至12月开机,于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发行许可证后首轮于2011年11月至12月在中央电视台电二轮在电影院线播出前,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开机时间及播出时间、电影院线的城市分布区域。关于合作形式、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以剧情置入及合作产品投放植入的身份赞助该数字电影拍摄;合作金额为7万元的品御阁茶叶(以该货品市场价格计算);甲方在本协议法定生效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货品的50%,即4万元的品御阁茶叶,在本协议法定生效的4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全部货品的50%,即3万元的品御阁茶叶。关于乙方在该片宣传中给予甲方客户赞助的回馈,在该片中甲方产品根据剧本情节巧妙植入,乙方将确认甲方客户产品在片中出现的场景,甲方有权对设计甲方客户产品的镜头提出建议,最终是否采纳甲方意见由乙方协调导演决定,乙方将甲方提供的品御阁茶叶巧妙地设置于剧中���通过人物使用、产品摆放、特殊场景安排等形式让产品融入故事情景、不时出现,以清晰体现产品LOGO或品牌名称为准,合计切入品御阁茶叶不少于120秒等内容。当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或不正确时,违反或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如出现该片无法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出现,无法拍摄或播出,乙方承诺将于10天内退还甲方已缴付的赞助费用或者货物,每延迟一天,甲方须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能按规定支付品御阁茶叶,每延迟一日,甲方须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1年4月2日,世纪星汇公司向星野盈视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星野盈视公司电影《真情岁月》广告植入合作品御阁茶叶800元10��、1000元16盒,1600元10盒,共计货值4万元”。收据加盖了世纪星汇公司公章,并有署名为”《真情岁月》摄制组李怀怡”的签字。庭审中,世纪星汇公司提交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的食品安全信息证明星野盈视公司交付的品御阁茶叶为不合格产品,提交2011年4月18日新浪网新闻信息和2011年4月19日南通网新闻信息,证明电影真情岁月已经投拍,品御阁茶叶的植入广告已经拍摄完毕,星野盈视公司对前述证据不予认可。经询,世纪星汇公司称星野盈视公司交付的货物已经消耗,用于电影广告植入,无法返还;世纪星汇公司认可电影尚未播出,并提出2013年底或2014年初在导演回国后剪辑完才能播出。以上事实,有《电影﹤真情岁月﹥合作协议》、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星野盈视公司与世纪星汇公司签订的《电影﹤真情岁月﹥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世纪星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为:鉴于《电影﹤真情岁月﹥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植入广告合作的前提条件为电影《真情岁月》于2011年4月至12月开机,于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发行许可证后首轮于2011年11月至12月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CCTV6播出,二轮于湖南省常德院线上线,现合同约定的上述期间已过,而直至本案庭审时电影《真情岁月》尚未播出,故世纪星汇公司至今未播放品御阁茶叶的相关植入广告,已构成违约,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世纪星汇公司向星野盈视公司出具收据表明其已收到价值4万元的品御阁茶叶,且世纪星汇公司当庭表示该批茶叶已无法返还,因世纪星汇公司���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星野盈视公司交付的茶叶价值低于4万元或存在质量问题,故星野盈视公司要求世纪星汇公司退还品御阁茶叶的货值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星野盈视公司要求世纪星汇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本院认为,因《电影﹤真情岁月﹥合作协议》约定按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为出现该片无法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查等情况,星野盈视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就此进行举证,亦未就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且世纪星汇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故本院对于星野盈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四万元;二、被告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四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星野盈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七十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