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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俞剑萍与周兔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剑萍,周兔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俞剑萍。委托代理人陈双林,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兔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剑萍与被告周兔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剑萍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