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俞剑萍与周兔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剑萍,周兔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俞剑萍。委托代理人陈双林,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兔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剑萍与被告周兔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剑萍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