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执字第10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成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章,林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086-3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章。被执行人:林伟权。申请执行人陈成章与被执行人林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伟权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委托惠州市欣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伟权位于惠州市************第**层*号房[合同编号:*****************]的房地产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3.91万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2014年3月7日,惠州市欣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复函》,认为上述评估依法、科学、合理、公平。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摇珠确定,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百利达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按评估价73.91万元公开拍卖未成交,经按评估价下调20%即591280元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经最后一次下调15%(即拍卖底价为502588元),最后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上述房产按最后拍卖底价为50258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12日止,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0元及利息752000元、案件受理费15498元、保全费5000元、代付评估费3696元,合计:1576194元。上述房产按第三次拍卖底价502588元抵偿后,因上述房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人陈成章应代被执行人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抵押借款案件[案号:(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本金145222.63元及利息10441.78元(暂计至2014年11月12日,待以结算为准)、诉讼费1089元、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2053.41元,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35659.41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伟权位于惠州市************第**层*号房[合同编号:*****************]的房地产权以50258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成章(身份证号:******************)。二、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成章名下。同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办理上述房产办证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含转让时双方税、费等)均由申请执行人陈成章承担。三、上述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后,扣除被执行人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抵押借款[案号:(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案件款162053.41元(暂计至2014年11月12日止),被执行人林伟权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成章1235659.41元。四、本院(2013)惠城法执字第10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俊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