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敦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马希梅与张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梅,张亚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马希梅,女,汉族。被告张亚清,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梅诉被告张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希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希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退还给原告马希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