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季林村与吴焕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林村,吴焕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134号原告季林村。被告吴焕冲。原告季林村与被告吴焕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林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焕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林村起诉称:被告为原告在宋埠社区五间五层楼房钉模板。2010年开工,至2011年完工。2012年,被告尚欠原告1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拖欠,之后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偿还原告工资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焕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季林村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3、欠条一份,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3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吴焕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上述1-3证据客观真实,且来源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季林村为被告吴焕冲钉模板。2012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13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上载明:“今欠模板工资壹万叁仟元正(¥13000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偿还时间,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本院受理本案后,已依法给予被告答辩、举证期限,应视为已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1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焕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季林村承揽款130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吴焕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季林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