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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郑永灿,李妙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619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姚波。被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灿。被告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被告浙江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灿。被告郑永灿。被告李妙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托尔思服饰有限公司、郑永灿、李妙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