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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光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光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15号罪犯刘光秋,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光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8100元(已付48000元)。2009年4月6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20日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集训,2009年7月7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31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和痛苦;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30.8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好。2012年12月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光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