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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21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2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浩聪,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剑锋,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11。申请执行人冯浩聪与被执行人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珠香法调确字第126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剑锋和梁带娣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拱北粤华路152号15-1栋704房。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及解封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剑锋和梁带娣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权证号码:C5××26)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七林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