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顺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秀锦与吴结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锦,吴结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李秀锦。被告吴结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锦诉被告吴结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锦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欢欢 来自: